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8年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现就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2018年确定一批综合示范城市(州市、区县)和专项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
综合示范城市(州市、区县):实施力度超过昆明、曲靖、红河等3个重点推进地区。
专项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2018年计划确定4类:一是装配式重点工程建设专项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是指围绕服务和服从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新型城镇化、人居环境改善、养生养老产业等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由政府或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公共厕所、立体停车库、康养租赁住房、宜居绿色住宅小区(片区)等工程建设;二是绿色乡土建筑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是指为加强本地各民族建造技术的传承和发展,完善城乡建筑技术体系,为传统村落保护与更新提供建筑技术支撑,更好地增强云南城乡文化魅力,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本地各民族绿色乡土建筑研究,颁布了绿色乡土建筑技术导则,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引导配套产业建设与发展,使农民建房有可选用的绿色乡土建筑的技术导则,符合就地取材、产品配套、彰显地域民族文化特点、功能完善、易于施工、质量可靠等农村建房特点,受到农民欢迎,并已有部分工程建成或在建;三是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政府及部门重视和支持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的传承,就古建筑保护和修缮出台了相关文件,严格落实技术标准,对专业队伍和产业发展实施了扶持政策,有效杜绝了建筑技术滥用现象,使本地古建筑、历史建筑得到了及时的维护修缮,做到了“修旧如旧、重建如故”,通过进一步发展能够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全省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的传承;四是现代木结构(钢木、竹木)建筑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是指发展有一定基础,特别是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的文化、旅游等地产项目建设小有规模,有一定的产业能力,发展势头良好,通过产业提升能满足全省市场对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多元化需求。
二、申报条件。1.制定和实施了符合示范城市建设要求的实施方案,出台了相关文件;2.拟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还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申请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云南省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云南省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实施方案(附件2),以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申报主体。省级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申报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拟在创建省级示范城市基础上申报国家级示范城市的,其申报主体应是州市人民政府。
五、认定程序。2018年计划组织三批,5、8、11月受理申请。拟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州市、区县、乡镇)的单位,应在规定月份提交申报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批。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统一按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徐祝龙、龙星,0871-64321973,13619628931;
电子邮箱:305425133@qq.com。
附件:1.云南省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
2.云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3日
可下载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通知.pdf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