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采用消能减震技术后,地震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新建建筑结构的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及消能器性能要求与检验。
1.0.3 按本规程进行减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抗震设防是:
第一类: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采用消能减震技术的建筑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基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且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当遭受罕遇地震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结构可能发生损坏,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二类:除前款规定以外,按云南省有关规定应采用消能减震技术的建筑,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不应丧失功能,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其他新建建筑的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及消能器性能要求与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4 减震建筑的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的使用功能有专门要求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外,尚应符合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抗震性能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消能减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及消能器性能要求与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