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函〔2010〕1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字〔2010〕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报告中上述签字的造价工程师承担相关责任,其他人员签字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有效性。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