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法函[2003]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工程”;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以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均包括公路桥梁工程等专业工程。
此复。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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