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7]14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统一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质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详见附件1、2),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同时废止。
凡2007年8月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建设标准,仍按原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和编写要求执行。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doc
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