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部《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为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实施工作,经征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凡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兴办或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脱钩改制;
2、名称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凡本次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注册资金暂按不得低于30万元执行;
4、合伙人或股东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1)属于合伙制的,合伙人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属于有限责任制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类机构(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工程咨询公司等)
1、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集团脱钩;
2、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职人员;
4、机构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
1、属于地、市级及以下的建设银行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律予以注销;对已经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省级建设银行,其资质予以保留;
2、保留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建设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其营业范围,并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
3、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2、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及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述(二)、(三)、(四)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二、关于脱钩改制及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申报材料
1、脱钩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脱钩协议;
2、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6、合伙人或股东近两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
7、合伙人或股东及从业人员简历、人事存档证明(离退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9、资质变更申请报告。
(二)上述属规范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应按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是今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目标模式。非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中条件成熟的,可改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所属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在脱钩改制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或办理变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四)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脱钩改制及规范管理的实施与资质年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衔接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