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4〕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工作,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5日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有效实施,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标准培训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培训活动管理。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标准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标准培训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培训活动。
第五条 标准培训计划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建设工作重点,并结合上级或有关行业的标准培训计划,按年度制定。
第六条 标准培训项目由标准管理机构、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主编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提出,经统筹协调后确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对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标准培训项目,应及时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 标准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标准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标准培训计划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确定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培训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标准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行业或本地区的需要,组织技术人员或师资人员参加上级标准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标准培训活动。
第十条 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将标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并组织师资人员参加标准培训。
第十一条 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应积极承担标准培训工作,并为列入培训计划的标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应当承担该标准的讲解、师资培训、辅导教材编写和审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培训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培训办班的管理规定,承担标准培训教材准备、授课人员选聘、课程安排、学员管理和考核与发证等工作,并对标准培训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标准培训的授课人员应是该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或经标准管理机构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十四条 标准培训内容应当与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相一致。标准培训学时应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关联性强的标准,可以联合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可根据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颁发相应的标准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标准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标准培训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标准管理机构应适时对年度标准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标准培训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培训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