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标〔2017〕356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设计、施工、金融、中介机构、建设单位,驻滇各有关单位及部队:
为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推进绿色建筑,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生态文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强砂浆行业科学管理,推进建筑业供给侧改革的市场需求,现对现行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办法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可按各消耗量定额中相应定额子目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使用湿拌砂浆,按相应定额子目扣除定额人工费38元/m3(砂浆定额含量),并扣除相应砂浆搅拌机械台班,砂浆定额含量不变,湿拌砂浆价格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甲乙双方确认的湿拌砂浆价格计取。
(二)使用干拌(混)砂浆,按相应定额子目扣除定额人工费25元/m3(砂浆定额含量),砂浆定额含量和机械台班不变; 如厂家提供干(混)砂浆罐体搅拌机则扣除定额中砂浆搅拌机械台班。干拌(混)砂浆价格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甲乙双方确认的湿拌砂浆价格计取。
(三)造价计算时,干拌(混)砂浆价格按砂浆定额含量每m3换算为干拌(混)砂浆1.80吨和水0.30吨计算。
二、本调整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并与现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配套使用。2017年8月1日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结算的,合同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5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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