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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0 00:00:00     阅读数:603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许可条件核查

申请变更者除提交相关文件要求的变更申请资料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行业中介服务结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人数进行核查,原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达标者,将不办理变更注册。

二、变更注册申报事宜

(一)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二)造价工程师必须延续注册合格,才能办理变更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前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4320642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11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