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9〕15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负责编制的《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项目的审批、批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